最新善良儿媳视频第1页剧情介绍:
但是,如果犯罪人一方经济条件差,无力支付赔偿或者不愿意赔偿,受害人想要获得精神赔偿恐怕就很困难。实践中就发生过为了替被奸淫幼女“迂回”索赔精神损失,代理律师迫不得已将其处女膜“定价”20万元以求在诉讼中为受害人取得“物质赔偿”,令人唏嘘不已。
有人指出,刑罚是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形式,前者是公法范畴,后者是私法范畴。对犯罪分子刑罚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并不是为抚慰被害人的精神创伤而设立的,因此两种责任不能混淆,也不能相互替代。所以有必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受害人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实践中也有突破法律规定的案例,比如2005年发生在北京的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女儿案中,一审法院判定加害人以及所属的公交公司赔偿受害人父母10万元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撤销了原赔偿10万元的一审判决,将精神抚慰金提高到30万元。也有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即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强奸、故意杀人等性质恶劣的案件中支持受害一方的精神赔偿请求。但是这样的做法因为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争议较大,因此法院往往会顾虑较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也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