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印度电影女人剧情介绍:
二、丢失枪支的主观罪过探析:是故意?还是过失?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学界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1)故意说。有论者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出发点,认为本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的故意犯罪。“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表现为过失;就不及时报告而言,行为人所持的明显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即明知自己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故意不报告;就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一般表现为过失,但也不排斥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和行为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可能性。”“丢失枪支不报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并不是‘丢失枪支’和‘造成严重后果’,而是‘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核心行为,所以本罪为故意构成。”[4]本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会发生使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且,本罪完全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只有将本罪的责任形式确定为故意,才有利于处理共同犯罪案件。[5](2)过失说。有论者以严重后果为主观过错的出发点,认为当事人对后果的发生应该是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明知枪支丢失而不及时报告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失,是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但行为人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则是故意。”[6](3)复合罪过说。有论者认为,“行为人在实践中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枪支丢失可能存在两种心理态度:①行为人因马虎大意未发现枪支丢失而没有及时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严重结果发生是持过失的心理态度;②行为人已发现枪支丢失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已超出了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范围,应当视为间接故意。”[7]